被执行人王福宽。
被执行人张平。
本院在执行付开益申请执行王福宽、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开益与被执行人王福宽、张平于2015年9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付开益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3)黔义民初字第02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洪
审 判 员 王安才
代理审判员 文 钒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家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