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秀与彭正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0
申请执行人杨春秀。

被执行人彭正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黔义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杨春秀申请执行彭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正华应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向申请执行人杨春秀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5150元(含案件受理费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2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正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彭正华的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277元(若余款不足,则以实际余额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陈 洪

审判员  吴启剑

审判员  秦晓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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