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兰芳与詹发兴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0
申请执行人余兰芳。

被申请执行人詹发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义民初字第27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余兰芳申请执行詹发兴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12360.9元,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8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詹发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余兰芳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义市人民法院(2015)黔义执字第002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洪

审 判 员  王安才

代理审判员  文 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甚棚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