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选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黔义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李正翠申请执行陈选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选辉因病去逝,申请执行人李正翠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义市人民法院(2015)黔义执字第0063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洪
审判员 吴启剑
审判员 王安才
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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