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翠与陈选辉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0
申请执行人李正翠。

被执行人陈选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黔义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李正翠申请执行陈选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选辉因病去逝,申请执行人李正翠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义市人民法院(2015)黔义执字第0063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洪

审判员  吴启剑

审判员  王安才

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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