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付容。
本院在执行金永珍申请执行付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永珍于2015年9月16日以其与被执行人付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兴民终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洪
审 判 员 王安才
代理审判员 文 钒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家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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