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邓友松。
被执行人尹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义民初字第30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02月09日立案受理了温会英申请执行邓友松、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友松、尹红应按生效裁判文书向申请人温会英偿还借款101600元(含案件受理费1600元)及利息(按月利息2.5%计息,从2013年4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同时承担执行费1424元。但被执行人邓友松、尹红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尹红的存款12802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维文
审判员 吴启剑
审判员 秦晓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蒋兴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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