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中以担保的财产赔偿裁定书

2016-08-30 19:30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陈永富,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7809100491,住贵州省大方县双山镇普六村六组。

被申请复议人(申请被执行人) 陈勇,男,汉族,1986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13198603120411,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龚北路45-2-2号。

被申请复议人(申请被执行人) 陈长友,男,汉族,1944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1319440605041x,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龚北路45-2-2号。

被申请复议人(申请被执行人) 李乖妹,女,彝族,1953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5304071827,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龚北路45-2-2号。

申请复议人陈永富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白执字第319-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被申请复议人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一审法院对被申请复议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被申请复议人陈长友位于贵阳市白云区龚北路45幢2单元1层2号(面积57.05平方米)住房一套,该房现居住5人。申请复议人要求处置对被执行人设定抵押的房产清偿其债务,结合本案实际,不予执行。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驳回复议申请人陈永富的执行异议。

申请复议人称,被申请复议人陈长友将其所有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龚北路45幢2单元1层2号房屋设定抵押向复议人借款,并到贵阳市白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法院有权拍卖、变更抵押物来实现债权,应对设定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同时申请人也向一审法院保证向被执行人提供临时居住房屋。

本院查明,陈永富根据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白执字第319-3号执行裁定,申请对陈勇、陈长友、李乖妹强制执行,一审法院根据判决书确认的内容送达执行裁定限期履行。因设置抵押的贵阳市白云区龚北路45幢2单元1层2号(面积57.05平方米)住房是陈长友、李乖妹的唯一住房。二人的退休工资及养老金在4000元左右,其愿分期每月偿还2000元,陈永富不同意分期偿还,要求拍卖借款时设置的抵押物偿还欠款,并保证向被执行人提供临时居住房屋。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的规定,陈长友、李乖妹不属于低保对象,二人的退休工资及养老金在4000元左右。因此,设置的抵押物没有免除执行的条件。故,陈长友对设定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变更抵押物来实现债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白执字第319-3号执行裁定;

二、陈永富的异议成立。

本裁定为终审裁决。

审判长  刘继普

审判员  陈桂章

审判员  邱宁玉

二0 一五 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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