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韩德琴。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黔义执字第007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韩德琴住房一套。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其金与被执行人韩德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韩德琴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故应对其住房一套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韩德琴住房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洪
审 判 员 王安才
代理审判员 文 钒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甚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