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玉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兴义市烟花炮竹厂善后领导小组。
负责人邓布惠,系善后领导小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义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8月25日受理黔西南州苗济堂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义市烟花炮竹厂善后领导小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由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转让土地过户手续,并承担执行费3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各项条件,可以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义市人民法院(2014)黔义执字第3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启剑
审判员 唐书录
审判员 王安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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