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林宗兴。
被执行人陈小琴。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的(2011)黔义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漆启玉与被执行人林宗兴、陈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3年3月15日以(2013)黔义执字第28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宗兴所有的贵EXXXXX号黑色福特蒙迪欧轿车一辆。
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还需偿还申请执行人漆启玉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自2010年3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费2324元,执行申请费415元的义务。故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林宗兴所有的车牌号为贵EXXXXX号黑色福特蒙迪欧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林宗兴所有的车牌号为贵EXXXXX号黑色福特蒙迪欧轿车一辆。
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启剑
审判员 秦晓华
审判员 王安才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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