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志忠、梁福生与广西省苏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9
申请执行人:潘志忠,1984年6月4日,住广西省武鸣县。

申请执行人:梁福生,1972年6月23日,住广西省武鸣县。

被执行人:广西省苏辰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省来宾市。

法定代表人张继美,系广西省苏辰建设有限公司总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商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广西省苏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清偿申请执行人潘志忠、梁福生货款1200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费8100元,合计1208100元。但被执行人广西省苏辰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省苏辰建设有限公司在安龙县基本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XXXX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省苏辰建设有限公司在安龙县基本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208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罗先毅

审判员  刘 飞

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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