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熊定芬,现年66岁,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安龙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商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熊定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玉敏借款15000元及利息6624元,同时承担诉讼费90元,合计21714元。但被执行人熊定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熊定芬系XX局退休职工,每月在安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退休金XXXX元,该退休金由中国农业银行安龙县支行发放。鉴于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应酌情提取其部分退休金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熊定芬在安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人退休金收入500元,直至提取满21714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五星
审 判 员 刘 飞
助理审判员 罗先毅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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