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德林,贵州省册亨县人,个体户,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沈志琼,贵州省兴义市人,系吴德林之妻。
被执行人赵文彬,公务员,住册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0)册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陈翠兰(杨平之妻)申请执行其与吴德林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吴德林等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德林等三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将本院(2010)册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其尚未履行的义务:偿还借款61442元、承担的执行费1100元,二项合计62542元交到本院执行工作局,但被执行人吴德林等三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文彬在册亨县广播电视台有月工资收入4000余元,该款依法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建议如下:
从2015年3月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文彬在册亨县广播电视台月工资收入中的1500元,直至提取金额达62542元(含本案执行费1100元)为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覃正祥
审判员 王建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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