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典文,贵州册亨县人,现住册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册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陈翠兰申请执行与黄典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典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黄典文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陈翠兰借款35000元及利息,案件申请执行费425元,但被执行人黄典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典文系册亨县威旁乡人民政府退休人员,其在单位每月享有工资5080元,该款依法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2015年3月起,每月扣留、提取黄典文在册亨县威旁乡人民政府月工资收入中的2500元,直至扣留、提取金额达到其应履行债务金额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王建琼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唐正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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