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明海,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秀权,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31日制作的(2014)册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贵州省安龙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与杨秀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秀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杨秀权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贵州省安龙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欠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但被执行人杨秀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秀权为册亨县公安局行政工勤驾驶员,杨秀权在单位享有工资,该款依法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2015年2月起,每月扣留、提取杨秀权在册亨县公安局月工资收入中的2000元,直至扣留、提取金额达到其应履行债务金额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刘兴富
审判员 覃正祥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正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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