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韦成锦,贵州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册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罗永智申请执行韦成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成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韦成锦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罗永智欠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元,执行费206元,但被执行人韦成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成锦下落不明,其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罗永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韦成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询问申请人罗永智意见后,罗永智表示同意对本案中尚未受偿的2038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作出的(2012)册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中罗永智尚未受偿金额2038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二、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韦成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罗永智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王建琼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唐正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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