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仕果,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制作的(2014)册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黄仕明申请执行与黄仕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仕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黄仕果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黄仕明欠款7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62元,但被执行人黄仕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关押于贞丰县看守所其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黄仕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仕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征询黄仕明意见,黄仕明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中未受偿的部分70775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作出的(2014)册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中黄仕明尚未受偿金额70775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二、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黄仕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黄仕明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覃正祥
审判员 王建琼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正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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