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正英,贵州省册亨县人,现住兴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4)册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正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正英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协助杨正德到相关部门办理位于册亨县者楼镇河滨路54-4号的房屋(房产证号:册房权证者楼镇字第Y0295号)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陈正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正英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杨正德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位于册亨县者楼镇河滨路54-4号的房屋(房产证号:册房权证者楼镇字第Y0295号)过户手续。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王建琼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正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