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益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覃金良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8
申请执行人贵州益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册亨县者楼镇红旗村。机构代码在号:76137968-4。

法定代表人葛为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于智顺,男,1965年4月13日生,贵州册亨县人,个体,住册亨县者楼镇顺城路121-3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覃金良,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册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贵州益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覃金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覃金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金良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益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杉木转让款68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920元。但被执行人覃金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在本案的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覃金良尚欠申请执行人13245元,其自愿于2016年2月4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贵州益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册亨县人民法院(2014)册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金龙

审判员  刘永平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唐正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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