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兴国申请执行岑廷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8
申请执行人汪混,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

申请执行人刘丽莉,贵州省册亨县人,现住册亨县。

申请执行人杜友敏,汉族,现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岑廷宜,住册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制作的(2013)兴民终字第313、314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制作的(2013)册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汪琨、刘丽莉、杜友敏申请执行与岑廷宜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并于2014年2月13日、5月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岑廷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岑廷宜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汪琨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75元,申请执行费673元;给付刘丽莉借款本金70000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345元,申请执行费985元;给付杜友敏借款本金55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岑廷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岑廷宜系册亨县残疾人联合会干部,其月工资收入为4000余元,该款依法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2014年10月起,每月提取岑廷宜在册亨县残疾人联合会月工资收入中的3500元,直至提取金额达到其应履行债务金额为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吴永飞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华攀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