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覃荔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荔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朱桃申请执行覃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覃荔敏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覃荔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荔波支行存款1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莫泰斌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科发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2)荔执字第82号
中国工商银行荔波支行:
我院受理荔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覃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荔执字第82-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对被执行人覃荔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荔波县支行银行存款69 450元冻结。(工资卡号:×××)。
附:执行裁定书1份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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