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树高,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荔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吴应群申请执行吴树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吴树高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补偿款1 8000元,负担执行费170元。但被执行人吴树高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树高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吴树高银行存款一万八千元至荔波县人民法院帐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荔波县支行,户名:荔波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莫泰斌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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