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祖驱,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夏荔华申请执行吴祖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吴祖驱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8G044雪佛兰小型客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慧冬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科发
")被执行人吴祖驱,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夏荔华申请执行吴祖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吴祖驱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8G044雪佛兰小型客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慧冬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科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