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建芬,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贵州省册亨县。
被执行人贺祥,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贵州省册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兴民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罗建芬申请执行贺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贺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罗建芬支付抚养费6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贺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贺祥已履行2000元,对于被执行人贺祥尚未支付的抚养费4000元,双方当事人在本案的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罗建芬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册亨县人民法院(2015)册执字第2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王建琼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正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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