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利芬,贵州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夏燕华申请执行周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利芬在中国工商银行荔波支行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利芬在中国工商银行荔波支行工资7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泰斌
审判员 陈光琼
审判员 覃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冉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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