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思申请执行荔波县巴合煤矿、姜国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8
申请执行人王建思,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

被执行人荔波县巴合煤矿,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

法定代表人吴春美,系该矿经理。

被执行人姜国雄,男1971年6月12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执行人姚志伟,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本院在执行王建思申请执行荔波县巴合煤矿、姜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姚志伟愿意为姜国雄尚欠189396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裁定追加姚志伟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王建思清偿债务1893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胡应忠、唐喜生,白长生、邹品生等申请执行荔波县巴合煤矿、姜国雄、姚志伟工伤待遇纠纷等案件过程中,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荔执字第121-8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姚志伟银行存款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姚志伟银行存款八万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姚志伟银行存款四万八千六百四一元至荔波县人民法院帐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荔波县支行,户名:荔波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泰斌

审判员  陈光琼

审判员  覃 勇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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