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肖德胜,贵州省荔波县人,现住贵州省荔波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覃俊申请执行肖德胜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7 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德胜系肖小弟、白修引婚生子,该债务产生于肖德胜尚未成年期间,肖小弟、白修引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第159条、第1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肖小弟、白修引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慧冬
审判员 陈光琼
审判员 覃 勇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科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