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黔南浩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南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8
申请执行人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荔波县。

法定代表人封光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黔南浩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罗长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黔南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都匀市经济开发区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兰吉坪,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荔民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黔南浩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南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黔南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抵押物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属被执行人黔南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都匀市长江路9号紫竹苑1号楼二单元附1103号、1202号、1303号、1403号、1502号、1503号、1603号、1702号、2号楼一单元附102号、104号、202号、204号、306号、402号、505号、605号、804号、904号、1002号、1305号、1405号、1505号、1602号、1705号、2号楼二单元附101号、105号、201号、205号、303号、304号、602号、606号、705号、806号、1001号、1104号、1105号、1106号、1202号、1403号房屋;

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

三、拍卖属被执行人黔南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上述预查封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慧冬

审判员  陈光琼

审判员  覃 勇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冉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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