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青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住所地,荔波县茂兰镇。
代表人刘文,系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荔波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荔劳人仲[2014]1号调解书,依法受理莫泽敏申请执行贵州青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在本院尚有未领取的案件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青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在本院财务室尚未领取的案件款九万八千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慧冬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冉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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