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宋道伦,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仕春。
被执行人郑福会,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刘先富,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念,贵州省普定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郑福会、刘先富、张念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郑福会偿还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0 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6元,被执行人刘先富、张念对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郑福会、刘先富、张念均外出,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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