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莫应校,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潘敏强申请执行莫应校身体权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莫应校的银行存款一千零八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慧冬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冉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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