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邱登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黎仕全,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庆县聚鑫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黎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黎仕全偿还申请人余庆县聚鑫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200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 15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黎仕全的房屋被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余庆县聚鑫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黎仕全具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