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蒙政,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蒙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蒙政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向麦家凤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生活费15 600元并承担执行费134元,两项共计15 734元。但被执行人蒙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蒙政在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蒙政在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一万五千七百三十四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光琼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冉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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