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百家强,系该石场负责人。
被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
法定代表人邓成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荔波县玉屏镇百强采石场申请执行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00 000.00元、以及双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400.00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州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州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收入收入五十三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慧冬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冉秀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