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邹小琴,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奎年申请执行邹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邹小琴偿还申请人杨奎年借款61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2 016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邹小琴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杨奎年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邹小琴具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