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体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世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青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住址:荔波县。
代表人刘文,该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荔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青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1 009元,执行费为355元,两项共计31 36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青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有银行存款因另案被扣划至本院账户上,现尚有部分余款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青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在荔波县人民法院账户上的执行案件款三万一千三百六十四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光琼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冉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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