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志刚,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有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白铮,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兴义市金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总经理。
兴仁县昱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坪东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兴义市金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昱樟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义市金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兴执字第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大林
审判员 马章鸿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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