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敏模,该该联社资产保全部经理。
被执行人张培琴,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余法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培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张培琴偿还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 500元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培琴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培琴无存款;还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培琴的房产及车辆,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及车辆登记。因被执行人张培琴未按期偿还借款,已丧失信誉,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张培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余法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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