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林宝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5)荔民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荔波县兴秀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428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53.50元,以及双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64元,合计4700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四万七千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慧冬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冉秀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