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世涛,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执行人熊菁,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执行人熊永发,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执行人宋学仙,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执行人熊杰,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蒲和松,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义、熊世涛、熊菁、熊永发、宋学仙、熊杰申请执行蒲和松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蒲和松赔偿上列申请人的经济损失200 438.81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蒲和松正在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蒲和松服刑期满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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