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董豫凯,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蒙建开,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被执行人何永梅,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被执行人覃忠余,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被执行人罗慧女,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0)荔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恢复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波县支行申请执行蒙建开、何永梅、覃忠余、罗慧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覃忠余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覃忠余在银行的工资存款二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覃 勇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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