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孝林,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了张玉喜申请执行杨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告杨孝林偿还原告张玉喜借款192 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4 990元由被告杨孝林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孝林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杨孝林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在白泥镇下里村有一集体用地房屋,已被本院查封。查明被执行人杨孝林外出务工,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杨孝林未按期偿还借款,已丧失信誉,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杨孝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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