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定科,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黎仕全,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庞琴,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官继忠申请执行黎仕全、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黎仕全、庞琴偿还申请人官继忠借款200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 15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黎仕全的房屋被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官继忠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黎仕全具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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