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生与张友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8
申请执行人张长生,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友江,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张长生申请执行张友江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告张友江赔偿原告张长生损失款5 882.3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友江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友江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友江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张友江外出务工,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张友江未按期偿还借款,已丧失信誉,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张友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 凤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