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考芬,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执行人陈考兰,贵州省余庆县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考江,系本案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陈考江,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陈先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受理了陈考利、陈考兰、陈考芬、陈考江申请执行陈先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告人陈先奎赔偿陈考利、陈考兰、陈考芬、陈考江经济损失21 3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先奎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房屋房屋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先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陈先奎未按期支付赔偿款,已丧失信誉,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陈先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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