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林新盛,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再财申请执行林新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林新盛赔偿杨再财因伤所受损失50511.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林新盛的银行存款9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林新盛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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