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中华,河南省固始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息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杨秀群申请执行胡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胡中华偿还杨秀群借款1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息烽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