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余星东,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艳申请执行余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余星东偿还张艳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