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陆建梅,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黎仕全,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庞琴,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受理了涂品珍申请执行黎仕全、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黎仕全、庞琴偿还涂品珍借款本金873 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 4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6月23日、26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黎仕全、庞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6月1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及车辆,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享有存款3 710.51元、2 924.25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分别享有存款22.44元、462.86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分别享有存款50.01元、230.7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享有存款34.31元、2.46元。被执行人黎仕全、庞琴在余庆县白泥镇子营居草坪安置道有296平方米国有土地一宗,并修建房屋一栋,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以(2015)余法执第197-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屋予以查封,现正在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黎仕全有贵CAY866号轿车一辆、庞琴有贵CHH078号轿车一辆,该车辆已诉讼保全。11月18日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庞琴经营的余庆县盆景园服务中心享有2014年度获得微型企业税收奖励72 079.98元,本院以(2015)余法执字第197-2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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