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斌与黎仕全、滕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7
申请执行人任斌,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黎仕全,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滕树民,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于10月12日受理了任斌申请执行黎仕全、滕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由黎仕全偿还任斌借款300 000元,案件受理费2 900元,滕树民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立案受理后,于10月15日、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黎仕全、滕树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于10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滕树民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县支行享有存款,本院以(2015)余法执字第421号、421-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滕树民的存款30 000元、53 000元予以执行本案。同时,被执行人黎仕全在余庆县白泥镇子营居草坪安置道有296平方米国有土地一宗,并修建房屋一栋,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以(2015)余法执第197-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屋予以查封,现正在评估拍卖中。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处置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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